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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皇宫网页入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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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皇宫网页入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永利皇宫网页入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化学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属于我院且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我院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我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应积极向校、院内外开放共享。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属于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面向校外开放共享应提前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化学学院、院化学综合实验中心(实体平台)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化学学院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工作小组),负责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开放共享、运行和管理。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组长为化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第一责任人,由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副组长为化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负责人,由分管仪器设备院领导担任,化学综合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化学学院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各实体平台的分级管理职责;

(二)负责做好化学学院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对化学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化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工作,将化学综合实验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效果、使用效益、考核结果和绩效考核有效结合,体现优劳优酬,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第六条 化学综合实验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化学综合实验中心主任1名,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化学综合实验中心的运行工作。设主任助理1名,协助主任完成化学共和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事务。每台(套)大型仪器设备配置1名管理人员,从化学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教师中选拔。每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置学生助手2~5名,协助管理人员进行仪器的运行维护。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化学综合实验中心共同确定参与仪器运行维护的学生名单,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负责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负责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负责做好大型仪器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由化学学院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平台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化学学院综合实验中心负责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及时将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按要求登记使用记录,真实完整保留数据,主动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九条 化学学院综合实验中心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须充分保障用户的权益。

(一)化学学院综合实验中心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预约申请,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二)化学学院综合实验中心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定我院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

(一)实验耗材购置;

(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

(三)工作人员加班等劳务;

(四)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升级改造;

(五)共享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工作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为化学学院设立设备服务收入账户专户,账户内的经费使用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学院设备服务收入,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20%上交学校用于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具体使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50%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耗材及实验室升级改造等费用支出,经费由学校统一返还转入学院账户7800-08800333

(三)30%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测试人员的加班等劳务费,经费由学校统一返还转入学院账户7800-09900333。由化学学院综合实验中心提供具体人员名单,经学院同意后,上报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流程发放。

第十四条 30%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参与测试的学生等人员的加班等劳务费的资金使用规则:每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确定该30%的费用具体分配方案,上报化学综合实验中心。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我院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校内其他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在适当收取服务成本费的情况下可优先满足使用。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人、操作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七条 院内人员不得利用学院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测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原南大化函[2021]77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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